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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成本畸高 源於納稅人權利弱化

朱四倍

2013年10月18日07:46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關於全國總稅收成本以及各分稅稅種的成本,目前都沒有准確的數據。天津財經大學教授李煒光曾經做過一項研究,1999年我國的征稅成本約佔稅收總額的3.12%,而目前這一比例已經達到5%~6%,同期美國征稅費用約佔稅收總額的0.58%,日本是1.13%。(10月17日《中國青年報》)

這組數據直接証明了我國稅收成本過高的現實。有稅務干部稱,中國稅務部門總共有74萬人,真正辦事的時候,卻找不到人。原因就在於“做稅收業務的沒坐辦公室的多”。而美國的稅務部門隻有10萬人,並且人員大量都在“下面辦事”。事實上,稅收成本居高不下既與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有關,更與納稅人權利得不到真正的尊重有關。

西方國家稅收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納稅服務中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僅僅強調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不強調社會對個人權利的界定和保護,稅收征管的被動狀態是可以想象的,付出的不必要成本也隻會越來越多。在一定意義上,征稅成本高是納稅人權利弱化的必然產物。

我國傳統上對稅之概念的界定,一貫強調稅的強制性、權力性與無償性,並以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取得為其首要職能,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尤其是財產權的保障卻被置於次要地位。由此,作為政府代言人的稅務機關在稅收的征收上理所當然地將國家利益置於首位,很大程度上忽視了納稅人的私權利。因此,降低稅收成本必須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相結合,才能求得解決。

稅收管理更重要的內容應在於幫助納稅人實現他們的納稅義務,而非試圖通過監督來控制或駕馭納稅人。隻有納稅人對稅款使用擁有了知情權、話事權和監督權,政府與納稅人的關系成為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稅收成本才有可能下降。因此,稅收成本問題說到底是個權利問題。(朱四倍)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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