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高管“限薪令”下發已三年有余,銀監會再次進行細化。昨日,在銀監會正式發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詳細提出,如果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或盈利水平明顯惡化,將嚴格限定高管績效考核結果及薪酬。
《指引》中還提出,如果商業銀行監管指標沒有達到監管要求,或者出現其他重大風險,也將會限制高管薪酬。對於銀行高管薪酬與資產質量挂鉤的具體量化標准,銀監會此次並沒有明示。不過,一位商業銀行相關人士表示,“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杠杆率等。風險成本控制指標中,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
在業界看來,如果這一標准得到嚴格實施,那麼今年銀行高管整體薪酬下降將成為定局。去年開始,由於國內經濟增速放緩及部分地區資金鏈斷裂,導致商業銀行的利潤增速明顯放緩至個位數,同時資產質量也加速惡化,不良貸款明顯攀升。
《指引》還指出,商業銀行薪酬支付期限應當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引入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並提高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
銀監會2010年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時曾介紹,商業銀行高管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國際上對金融高管限薪已形成趨勢。同時,對商業銀行高管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實行績效薪酬延后發放的規定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指定相應的延期發放比例,一些高管可能隻會追求短期的亮麗業績,而不會保障商業銀行長期的發展,特別是盈利能力和資產質量都不是短期就能評定的。
對於發布《指引》的原因,銀監會表示,國際上因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缺陷、風險管控失效和激勵機制不科學而造成的金融機構風險時有發生。今年初,國務院也要求監管層強化國有控股大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出台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