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持有人來說,應該熟知信用卡“游戲規則”,避免陷入窘境,其中有四大禁忌不可觸碰。
轉借出租他人使用
信用卡透支消費有免息期,有朋友想借著使用享受一下免息期,或是有人因自身條件不夠不能辦理信用卡而想要借用別人的信用卡透支“資金”救急。持卡人出於私心,礙於情面借給了朋友,或是租借給需要拿別人信用卡內的資金給自己救急者。
這種借給朋友或租給別人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59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隻限本人使用,發卡銀行應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以內的罰款。基於此規定,對那些合法持有信用卡者,無論是朋友還是別人,不管他人是出於什麼目的想要借用自己的信用卡,還是不借為妙,因為這種違“法”行為,自己會付出金錢的代價。
將單位資金存卡中
有些辦理信用卡者,因自己是單位的會計或出納,在日常工作中,單位資金可能有時要自己經手,如果這些資金在單位的賬戶上,在支取時手續就會麻煩一些。為了方便支取,他們有時會順手把這些錢存入自己的信用卡內,但這是一種違法行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隻能以持有的現金或以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轉賬存入信用卡。《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將單位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內罰款。
丟失后不及時挂失
有些人的信用卡再有幾天就要到有效期,此時,他已經還足了信用卡中所欠的資金,但恰在此時信用卡意外丟失。出於僥幸,他們想如果要挂失還要掏挂失手續費,現在自己已經還足了信用卡內所欠資金,隻要信用卡一到有效期,它就自動作廢,他人在幾天內不可能破譯自己的信用卡密碼,自己不需要去挂失。如果這類持卡人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可能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資金風險。《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發卡銀行應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務,設立24小時挂失,書面挂失為正式挂失方式。並在章程或協議中明確挂失責任,說明密碼重要性及丟失責任。《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3條還規定,除司法、仲裁機關另有判決外,挂失手續辦妥后,挂卡人不再承擔資金變動責任。因此,一旦信用卡遺失,要立即挂失。基於這些規定,對於持卡人來說,最好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雖說挂失需要支付手續費,但畢竟要比別人破譯自己丟失的信用卡密碼,進行惡意透支,造成信用卡資金損失要好得多。
持卡人套現
有些人因開有私營企業,安裝了pos機,於是這些私營業主便在辦理了信用卡后,通過虛擬交易等手段套取信用卡中的錢,他們覺得這樣做,自己既可以得到貸款資金救急,又不要支付貸款利息,真是一件美事。其實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擬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225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基於這些規定,辦理有信用卡者,有套現機會者,不可違規操作。可能自己通過這種手段可以解決資金困難且可以不支付貸款利息,但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被查,后果會非常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