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9日訊(記者郭子源)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今天下午在大連會見了出席2015夏季達沃斯論壇的企業家代表並回答了部分企業家提問。在談及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時李克強表示,關於外資有序進入和中方的合作等措施會陸續推出。“中國會繼續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因為這也是中國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是中國對外開放的需要。”李克強說。
“具體到銀行業實踐來看,目前外資進入的途徑主要有設立機構、股權投資兩種。”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行長關達昌說,設立機構具體有代表處、分行、法人三種方式,其中設立法人機構可以從事更全面的業務。“法人化改革於2006年推出,是中國當時履行加入WTO承諾的一部分,外資銀行由此獲得了更好的政策環境。”
與開放政策伴相隨的是在華外資銀行的快速發展。監管數據顯示,在過去5年裡,外資銀行總資產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23%。截至2014年末,外資銀行在我國2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69個城市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銀行,97家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性機構總數達到1000家。此外,47個國家(地區)的158家銀行還在華設立了182家代表處。
“外資銀行在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的過程中,確實為中資銀行帶來了更豐富的金融產品,尤其在2005年到2007年期間,外資銀行在提升中資銀行管理水平、服務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白瑞明說,此外,在近幾年的發展過程中,一些外資銀行還設立了小微企業專營支行、縣域支行和異地支行等,成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有益補充。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繼續推進外資有序進入、和中方開展合作將有助於中國銀行業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水平,今后外資銀行監管與開放也會迎來更多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也是銀行業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簡化行政許可流程的舉措之一。去年12月,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主要做出修改,取消外資銀行設立營業性機構前需設立代表處的要求﹔放寬其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將開業年限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取消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的要求﹔同時還取消外資法人銀行撥付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最低數量要求。
“9月1日起施行的《細則》是在上述《條例》修改基礎上的進一步細化,正式施行后將對行業產生兩方面影響。”關達昌表示,一是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最低限額,可使外資銀行大大節省營運資金,推動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積極性﹔此外,有助於吸引更多外資銀行落戶中國,能夠有效改善中國銀行業結構,提高銀行業整體服務效率。其次,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時間及盈利等要求,拓寬了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相互交流與合作,不僅可以促進國內外銀行業在資金、技術、產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那麼,今后外資銀行的監管與開放會迎來哪些變化?白瑞明認為,新一屆政府履職以來,金融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明確,預計今后外資銀行監管將有望採用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為外資銀行發展提供一個確定和清晰的外部監管環境。
“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模式已逐漸成為國際投資規則發展的新趨勢,世界上至少有77個國家採用了此種模式。”白瑞明說,我國正在積極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這不僅是外資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政府管理經濟方式的一次重大變革。多年來,我國一直採取逐案審批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模式的外資管理方式,同時,在一些領域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法律法規。這種管理方式審批環節多,政策穩定性不足,行政成本和營商成本較高。“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可以較好地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為企業創造一個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目前,我國已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在金融方面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停止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此外,白瑞明認為,在有序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過程中,我國還將持續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規和風險監管框架,統一中外資銀行監管標准,將為外資銀行在華發展提供公平、透明的監管環境和法律制度保障,促進外資銀行在良好的政策環境下為服務實體經濟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