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来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却并无实质性差异,隐藏了较大的金融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规模目前已超过10万亿,已具备了对宏观金融运行产生系统性影响的能量。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的壮大,以销售误导、信息不透明、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为代表的行业性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来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却并无实质性差异,隐藏了较大的金融风险。
理论上,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在法律上应属于信托范畴,“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其业务本质,其业务运作应与信托计划管理运营保持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事实上已偏离了信托业务本质,其基本业务运作管理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没有实质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并不唯一对应,通过“资金池”和“资产池”来管理运作,进而使得风险无法完全有效隔离。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虽然监管层要求商业银行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核算,但实际上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商业银行通过“资金池”管理募集资金、通过“资产池”管理资金运用的情况。由于理财资金与理财资产无法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事实上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
因此,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严格意义上说,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毋庸置疑,《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强调了风险隔离原则,将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增加业务运作的透明度,降低业务运行风险。但也应该看到,以事业部建立理财业务专营组织,虽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分支行理财业务经营上的不规范,但在一个法人框架下,事实上也很难绝对将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完全隔离。再进一步讲,如果将类似银行操作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作为具备金融机构属性的特殊目的载体,那么有效银行监管的原则也应适用,也需要计提风险准备。可是理财业务又属于资产管理业务,是“代客理财”,风险理应由投资者负担,这么看来,笔者以为《通知》要求探索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缓释机制似无必要。
(作者系宏观经济评论人,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