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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拓“老鼠倉”獲刑三年 被處罰金600萬

2013年03月29日08:28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上海市一中院日前就原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鄭拓“老鼠倉”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稱,判決被告人鄭拓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00萬元﹔同案被告人夏偉紅(系鄭拓前妻,2008年離婚)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同案被告人夏偉玲(系夏偉紅妹妹)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鄭拓因“老鼠倉”獲刑,使其成為繼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經理、投資總監許春茂以及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投委會主席李旭利之后的第四位因為“老鼠倉”而獲刑的基金經理(李旭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目前其二審時延期,開庭時間尚未確定),同時也是中國公募基金歷史上第10位身敗名裂於“老鼠倉”的基金經理。

  從“老鼠倉”獲利金額來看,在此前的數宗“老鼠倉”中,唐建獲利金額123.76萬元,王黎敏非法獲利150.94萬元,張野非法獲利229.48萬元,涂強非法獲利37.95萬元,劉海非法獲利13.47萬元,韓剛非法獲利30.3萬元,許春茂非法獲利209萬元,李旭利非法獲利1071.6萬元。

  對於這一結果,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一判決結果凸顯“老鼠倉”謀取高額收益、犯罪成本卻極低。近年來,証監會不斷加重對於“老鼠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相比之下,目前《刑法》180條所規定的懲戒力度明顯偏弱,難以有效懲戒此類犯罪,呼吁立法機關修法加重處罰。此外,應當盡快設立“老鼠倉”民事賠償訴訟機制,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挽回損失。

(責任編輯:達昱岐、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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