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煒:新基金法劃定清晰的制度“紅線”--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理財頻道>>基金頻道

黃煒:新基金法劃定清晰的制度“紅線”

曹淑彥

2013年06月03日08:29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証監會首席律師兼法律部主任黃煒在基金業協會年會上表示,新《基金法》對資管行業規范運行劃定了清晰的制度“紅線”,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必須保証利潤合法、安全、可持續,而非以踩“紅線方式獲取”。

  黃煒指出,本次法律修訂的最大亮點是將私募基金作為金融工具納入調整范圍,既包括投資於二級市場上市証券的私募証券基金,也包括投資於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權基金。這將充分發揮市場促進資本形成和財富管理的功能,更廣泛地吸納社會閑散資金,促進機構投資者隊伍發展壯大。

  黃煒表示,新《基金法》為資產管理行業的創新活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制度空間。立足於推動業務創新、提升行業競爭力,新《基金法》本著放鬆管制的監管理念,在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和市場發展的內生動力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一是,在產品設計開發方面,將公募基金的核准制改為注冊制,私募基金實施事后備案制,有利於基金管理人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狀況,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理財服務。

  二是,在基金關聯交易方面,由禁止改為限制,有利於擴大基金投資優質股票的選擇范圍,更好地開展ETF等被動式投資,也為基金參與權証投資、配股認購、個股期權等提供了空間。

  三是,在基金投資運作方面,取消了資產組合的要求,放寬了運用基金財產放貸和擔保的限制,補充了基金合並制度,為FOF等新型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更為靈活的制度安排,有利於基金參與股指期貨、融資融券業務,也為基金借貸留出了制度接口。

  四是,在基金治理結構方面,參照公司治理的機理和有限合伙企業的運行機制,完善契約型基金組織制度,促進基金組織形式的多元化,有利於市場主體根據產品設計和投資目標的不同特點,選擇內在治理不同的組織形式。

  五是,在中介服務和行業自律方面,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強調監管機構簡政放權,還權於市場,賦予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復核把關、行業自律、糾紛調解,以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等職責,盡最大可能減少行政干預,有利於培育市場機制和市場力量。

  黃煒強調,新《基金法》令資產管理行業的規范運行劃定了更為清晰的制度紅線。市場主體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活力,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應有之義,但同時也必須保証利潤是合法的、安全的、可持續的,不是以踩“紅線”的方法獲取的。根據新《基金法》,這些“紅線”主要包括:

  一是,利用基金財產向自己或者他人進行利益輸送,如採取“抬轎子”、“接盤子”、“對倒”、“鎖倉”,以及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方式,在基金賬戶和其他賬戶之間進行操作,轉移本屬基金的利益。

  二是,利用基金的投資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即濫用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或者利用本應專門服務於基金投資運作的信息,從事“老鼠倉”交易。

  三是,損害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將基金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同,或者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或者將本應歸入基金財產的資金據為己有。

  四是,運用基金財產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玩忽職守、在投資運作過程中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損害基金的利益。

  新《基金法》針對這些強制性或禁止性行為劃出了清晰的制度“紅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章變動幅度最大,大量增加了違法行為的類型,與原法相比,新增16條,修改15條,刪除1條,原法該章僅有2條未作修改。行業應當牢固樹立合規經營意識,拉緊不碰“底線”、不進“雷區”這根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緊抓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等環節,真正建立起責任清晰、相互制衡、確實管用的內部約束機制,使公司始終處於合法、合規狀態。

(責編:達昱岐、曹華)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