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醞釀良久的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終於在2月21日進入“試點”程序。環境污染責任險被稱為“綠色保險”,目前其貢獻的規模保費非常之小,但卻能在保護自然生態上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兩會”在即,春意盎然,環境保護部與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為“美麗中國”平添一抹春色。
“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實施的呼聲已久,現在終於明確,對保險公司來說,這塊蛋糕會越做越大,對整個社會環境保護也是個好事。”某財產保險公司人士表示。另有多位業內人士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與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提出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需要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
若應投保而未投保的話,環保部門將採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証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強制”概念利好險企
在《指導意見》中首次提出了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的概念,有業內人士表示,這似乎預示著,未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望成為繼交強險之后,全國大范圍推廣實施的第二個強制保險產品,也對保險公司形成利好。
華泰財險認為,此次頒布的《指導意見》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諸多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保障金額的水平、保費厘定、風險評估、理賠機制等等,具有非常積極的指導意義,將對行業帶來顯著影響。
一是促使保險行業和污染風險較高的行業之間更積極、更深入地溝通。一方面,保險主體更加積極主動地根據各類企業的行業特點、風險狀況、保險需求等因素,設計差異化的保險方案﹔另一方面,風險企業也更積極全面地考慮風險后果及相關轉嫁需求,並與保險業交流。
二是有助於豐富市場上相關產品供給種類,提高各保險公司對於此類產品的專業化程度。
三是加快了環境污染責任險這一潛在的巨大市場成為現實的速度。從整個保險行業來看,試點工作的陸續開展能夠非常有效地提高風險企業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投保率,促進此險種的保費規模大幅度提升。
達信保險經紀公司環境及礦業風險部門負責人呂春雨表示, 《指導意見》發布的同時,也給保險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隨著參保企業越來越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增加了數據的積累規模,有利於發揮保險“大數法則”的效應,對於保險公司今后的產品開發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都會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十省市試點 承保近200億
環境污染責任險一般採取固定費率形式,經過對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之后,再確定最終的費率。
據了解,目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在100萬元-1000萬元之間。據了解,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
在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公司中,人保財險佔據重要地位,早在2005年就開始試點環境污染責任險業務。據了解,從2009年到2012年9月間,人保財險累計提供了超過52億元的環境污染風險保障。另有太保財險、平安財險等。
某財險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該公司主要是通過參與各地的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項目,為部分具有很強風險意識的外資在華企業提供突發性污染責任保障或漸進性污染責任保障。截至目前,該公司累計保險金額超過8億人民幣。
據了解,在所有已經試點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地區中,江蘇或可成為樣本。如僅江蘇省蘇州市2010年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就達到1.3億元。
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顯示,啟動環境污染責任險政策試點以來,環境污染責任險經歷了較為快速的發展。
2010年9月,環保部副部長潘岳曾公開表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自2007年底開始試點以來,取得積極進展。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有近700家企業或者船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包括船舶污染責任保險),2009年增加到近1700家企業或船舶﹔試點地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從2008年的1253.14萬元增加到2009年的4383.16萬元,增幅為249.7%,總承保金額從2008年的20.25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58.71億元,增幅為189.94%。
產品短板不能吸引投保
記者注意到,在剛剛出台的《指導意見》中,對於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並未要求強制投保,而是用了國家“鼓勵”投保這樣的描述。
有分析人士認為,像石油三巨頭這樣的企業,其分支眾多,可採用自保或是成立一個基金來進行風險損失補償。隻有當碰到一些大的災害時,才有可能造成自身難以進行賠付的情況,這個時候需要保的是一種超額責任保險。
華泰財險一位從事責任險銷售的業務人員林先生告訴記者,目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大型企業不多,以中型企業為主,這類企業有投保能力,環境風險控制意識也較強。但由於自身財務能力不足和環境風險控制意識不強,不少小企業投保的積極性相對來說較低。
呂春雨則認為,造成大企業不投保也與環境污染責任險產品針對性不強、專業化水平不高有關。現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大都模仿和借鑒國外產品,未根據我國不同地區參保行業特點“量體裁衣”,產品本身、賠償限額的設定缺乏吸引力。
面臨三個絆腳石
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效益日益彰顯,總體來看開展范圍小,總體保費規模小,並且市場化運行機制還沒有形成,還有問題亟待解決。
人保財險在接受《証券日報》保險周刊採訪時表示,環境污染責任險推行的道路上還面臨以下三個絆腳石。
一是制度支撐不足。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立法、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風險評估及糾紛處理機構建設等方面,一般都有政策支持,從而形成了一個支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完整配套體系。
相比而言,我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的制度支撐不足,導致企業和保險公司兩方積極性都不高。首先,我國在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機制並不完善,涉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還不多,涉及范圍有限。對於污染企業的責任追究也僅限於行政處罰。
其次,有些地區雖然出台了財政補貼政策,甚至有的還將投保情況與企業資質認証相結合,但實際執行情況並不理想﹔有些地區雖然政府發布了相關文件,但由於沒有出台進一步的行政措施,在執行省級文件方面,僅停留在傳達階段,對涉污企業沒有提出任何剛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致使企業推諉現象嚴重,相當多的企業對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尚處於觀望狀態。
二是供求對接困難。一方面,抗風險能力弱的企業缺乏保費支付能力,而抗風險能力強的企業又不願意投保,同時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主要由政府埋單,企業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較低,導致相當多企業存在僥幸心理,不願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另一方面,為確保自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必須收取與所承擔風險相匹配的充足保費,用以建立穩定的賠付基金,因此,保險供求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存在供求無法形成有效對接的情況。
三是技術力量欠缺。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很難獲得企業的歷史污染事故損失、污染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實數據,在風險評估、標的定價、事故定損等專業環節技術力量不足。在此背景下,保險公司既要能夠制定出滿足市場需求的條款和充分細化的費率體系,又要牢牢管控住風險,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