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陽市一條因狗撞到車引發的賠償訴訟引起當地各方關注,到底是狗的主人負責呢,還是保險公司應當賠償?5月27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有關規定,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因狗撞車而受傷的劉某和崔某保險賠償金25197.7元,並承擔醫療費。
據法院判決書,2012年4月24日,鄧州市構林鎮魏集村陳某的一輛小型客車,沿鄧襄路自北向南行至鄧州市構林鎮魏集街十字路口處撞到橫穿道路的一條狗,狗隨即竄至路東邊,與劉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前輪相撞,致使三輪車翻倒,劉某及乘坐人崔某受傷。后陳某將劉某和崔某送至醫院治療,並墊付醫療費用5820元。劉某和崔某出院后,因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將車輛所有人陳某、車輛駕駛人魏某及車輛交強險投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駕駛車輛與橫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與劉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劉某及乘坐人崔某受傷的事故,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有關規定,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劉某和崔某保險賠償金25197.7元,並返還陳某墊付的醫療費5820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發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於狗的主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狗橫行馬路引發事故,原告劉某和崔某應向狗的主人追償損失,要求改判保險公司無責。
南陽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陳某的肇事車輛雖然未直接與劉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但因陳某的車輛撞到了一條狗,開啟了一個危險源,該危險源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為陳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事故的責任。遂作出判決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吳揚 王彬 魏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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