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息稱征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盡管這一傳聞被當事人辟謠,但各界對於遺產稅的討論甚囂塵上。截至去年年底,全國已有105萬千萬富豪、6.45萬億萬富豪,盡管距離遺產稅真正開征或許還有一段時間,但這些超級富豪勢必未雨綢繆考慮如何避稅。
事實上,自去年年底傳出深圳試點征收遺產稅以來,部分保險公司便以此為賣點大肆宣傳保險在免征遺產稅的功能。國際上,通過保險節省遺產稅已是極為普遍的事。那麼,在國內,如果開征遺產稅,該如何利用保險避稅?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壽險保單可避稅 但受益人須明確
被認為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貧富懸殊程度的遺產稅,在國外已經被富人找到多種合法方式盡量逃避,通過保險、家族信托、資產轉移等方式,個人資產會在身故后盡可能多地留給子孫后代。通過保險避稅也經歷了時間的考驗,值得國人借鑒,當然,這過程中還必須結合國內實際。
首先從我國法律的角度來看,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規避遺產稅是合法的。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而在《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中,也明確包含“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一項。
為業內共識的是,人壽保險在規避遺產稅中,主要可以在兩方面體現優勢。第一就是可以減少應稅財產。從《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的上述規定就能發現,投保人壽保險后,資金從個人資產中剝離,劃歸到保險公司,被保險人身故后保險賠付金不計入應繳稅遺產總額。第二,人壽保險還具有變現能力,被保險人身故后通常是立即給付現金,這筆保險賠付金不會被凍結,從而可以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壽險避稅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生前將資產轉移,一種是身故后獲得賠付。”友邦保險業務經理郭嘯對記者稱,生前的避稅主要是通過為后代投保年金類保險(后代作為被保險人),將資產逐年轉移到后代名下,從而減少身故后遺產總額。身故后的避稅方式,是指在生前為自身投保壽險,待身故后的保險賠付金將不會計入遺產。“這兩種方式都能減少遺產總額,從而降低須繳納的遺產稅。”
從上述規定中還可以得知,並非所有的人身保險都能全額避稅,隻有以被保險人身故為保險金支付條件的壽險產品才能免計入遺產。
根據2011年10月11日頒布並施行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屬於普通型人身保險。而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的人身保險則因具有的分紅或投資屬性,不能全額避稅。
“分紅險的紅利部分,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投資賬戶部分,由於具有投資理財的性質,與保險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資金並不相同,所以很可能被計入遺產總額。”郭嘯稱。
另外,還有最值得注意的一點,壽險保單必須有明確的受益人,否則也不能發揮避稅的作用。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壽保險出現“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的情形后,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也就意味著保險喪失了避免被征遺產稅的功能。
若資金非法 保險避稅將失效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果繳納的保費總額比稅金更高,或者比保險公司給付的賠償金更高,違背了避稅的初衷是不可取的。
理想的情況是,保險賠償金既能覆蓋所繳納的保費總額,又能覆蓋在不買保險避稅的情況下同等規模的資產所需繳納的遺產稅。這又涉及到對個人資產的規劃,包括購買保險的時間、規模等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專業人士設計具體的保險避稅方案。
同時,盡管通過保險可以合法降低遺產稅,但如果被保險人涉及違法,則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被保險人陷入經濟糾紛或涉嫌犯罪,屬民法范圍,隻要沒有証據証明其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資金來源有問題,法院無權強制處理保單。而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后投保,有非法轉移財產嫌疑時,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同時,如果其所繳納保費為非法所得,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保險金也可能會被凍結、扣押、追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