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12日電 (李海霞)11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69號公告。公告公布了2014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據介紹,2014年非國營貿易進口燃料油允許量為1620萬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原外經貿部令2002年第27號),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相關規定,對一定數量的燃料油進口實行非國營貿易管理,由符合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企業在年度進口允許量內進口。
具體文件全文如下:
201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和相關程序
第一條 成品油(燃料油)進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相關規定,對一定數量的燃料油進口實行非國營貿易管理,由符合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企業在年度進口允許量內進口。
第二條 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14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為1620萬噸。
第三條 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資質條件
(一)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二)擁有不低於1萬噸的成品油進口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接卸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擁有庫容不低於5萬立方米的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銀行授信額度2000萬美元或人民幣1.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五)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條 資質申請報送材料
1.申請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申請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企業公章)、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証書》、經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申請企業的海關編碼、企業代碼和授信額度材料;
2.擁有不低於1萬噸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証明文件﹔不擁有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企業需提供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的使用權協議一式兩份(包含原件一份)﹔
3.擁有不低於5萬立方米成品油儲罐或油庫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証明文件﹔不擁有成品油儲罐或油庫的企業需提供簽訂成品油儲罐或油庫使用權協議一式兩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海關、稅務)書面審核或証明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的情況;
5.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無需提供第2-3款申請材料,當年新獲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資格的企業和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需提供第4款申請材料。
第五條 資質審核程序
新申請企業可根據本公告有關規定,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2014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於2013年10月31日和2014年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前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按上述時間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並同時抄送五礦商會。五礦商會對申報材料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商務部和五礦商會網站於2013年11月10日和2014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起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5天。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請公示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五礦商會於2013年11月25日和2014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將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審核意見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公示期間,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可以繼續補充申報材料。商務部審定商會意見並依公示情況公布企業名單,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企業可按本《公告》規定申領2014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並獲得2013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繼續按本《公告》規定申領2014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第六條 進口允許量先來先領
2014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資質條件的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求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其可申領的起始數量根據2013年燃料油許可証核銷率、進口允許量完成情況設定。在起始申領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企業報關進口或將未使用完畢的自動進口許可証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証,直至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總量申領完畢。
第七條 201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
(一)2013年燃料油許可証核銷率80%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業,201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8萬噸﹔
(二)2013年燃料油許可証核銷率50%-7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業,201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5萬噸﹔
(三)2013年燃料油許可証核銷率25%-4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業,201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3萬噸﹔
(四)2013年燃料油許可証核銷率25%以下的企業,2014年扣減50%的起始進口允許量﹔
(五)連續兩年沒有開展業務,沒有申領進口許可証的企業,起始進口允許量調降至5萬噸﹔
(六)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條件的新企業,201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5萬噸﹔
(七)2014年燃料油起始允許量最高不超過30萬噸,最低不低於5萬噸。
第八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的申領
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和相關省級發証機構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復印件:
(一)《自動進口許可証申請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銀行信用証或其他付匯憑証﹔
(四)提單或其他能証明貨物所有權的有效憑証﹔
(五)相關發証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的受理及發放
商務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和各地省級發証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在申請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証,同時留存企業申請材料的復印件。
第十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4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需重新辦理,舊証撤銷后換發新証需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証號。自動進口許可証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証機構和原証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挂失手續。核實無誤后,原發証機構簽發新証並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証號。
第十一條 已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的核銷
企業在報關進口后10個工作日內,憑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核銷函到原發証機構預核銷已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証,核銷函需列明自動進口許可証証號、報關單號、報關數量、報關日期、報關口岸等。預核銷的已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不計入企業可申領的起始允許量,企業可就預核銷數量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証。企業辦理全部付匯、清關手續后,需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原件到原發証機構正式核銷已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正式核銷手續應在清關后3個月內完成。
對於確需延期付匯的企業,需由企業出函說明情況,並承諾在付匯日后,持銀行出具的進口承兌/付匯通知書原件到原發証機構正式核銷。
第十二條 未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的退還
企業需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畢的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在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原發証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允許量歸入全國未使用燃料油允許量,供企業先來先領。
第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証核銷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負責全國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核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並將分季度監測、公布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証的核銷率,即企業已核銷數量(含預核銷數量)/企業已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証總量。
商務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督促各發証機構提醒一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於25%的企業及時交回未使用允許量,對二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於25%的企業予以警示和警告,對三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於25%的企業,採取扣減50%起始允許量、暫停發放新的自動進口許可証等措施。
企業全年核銷率將作為該企業2015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的設定依據。
第十四條 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不足年度允許量10%時,商務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每半個月公布燃料油允許量使用率和剩余數量,方便企業做好進口業務安排。
第十五條 企業的相關責任
企業需對所報送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質備案和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並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和申領材料行為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証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受理其燃料油進口業務申請。
第十六條 其他
自2013年12月25日起,各發証機構受理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申請並發放2014年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証。
第十七條 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