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3〕13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住 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邮政综合楼二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高笑鹏
经查,你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你中心支公司通过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人佛山”)代开经纪费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
你中心支公司通过中介机构代开经纪费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高笑鹏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大地财保粤发[2011]53号)、《关于佛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分工的通知》(大地财保佛发[2011]5号)等相关文件,吴明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业务处理部、销售管理部等部门,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吴明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中心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产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