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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46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

2013年05月16日16:59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46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

  主要负责人:周多光

  经查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为了对保险产品进行包装销售,于2011年初组织人员设计制作“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演示系统(产品计划书模版),并发放给各下级分支机构供营销员使用。依据该利益演示系统打印的宣传资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内容:

  一是保单红利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其一,将不确定的保单红利宣传为确定的利益。其二,从该利益演示系统打印的宣传资料不能同时显示高、中、低三档红利,只能显示其中一档,而检查发现的宣传资料均是选择高档红利进行宣传。

  二是关于“生存金”复利累积生息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其一,经保监会备案的“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并无生存金累积生息的收益规定,即使依据中国人寿总公司的保全政策,“生存金”复利累积生息也只是一项选择性服务,前提是客户明确表示愿意将“生存金”留存在公司,并非所有客户均有该项利益。其二,即使客户选择将“生存金”留存在公司,其累积生息的利率也是非确定的,每年的利率由中国人寿总公司确定,而利益演示系统依据3.5%的年利率计算并以此宣传以后几十年的累积生息属于虚假陈述。

  以上行为有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依据该利益演示系统打印出来的宣传资料、营销员提供给投保人的产品计划书、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关于投诉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能擅自制作宣传资料。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设计制作的利益演示系统打印出来的宣传资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内容,表明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唆使、诱导营销员欺骗投保人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利益演示系统下发给分支机构营销员使用,属于有组织的唆使、诱导行为,且涉及营销员数量大,违法情节较重。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2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5月8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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