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许可〔2013〕60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平保寿发〔2013〕23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发起人股股东的持股情况见附件一。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或更改股东名称后,公司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附件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对公司章程附件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修改。
三、核准你公司对章程附件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做出的修改。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