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吴志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姓名:吴志远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报传媒大厦12楼
经查,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