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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4]2号

2014年02月07日15:49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4]2号

  当事人:石高峰

  身份证号:14242119871008XXXX

  住址:山西省榆社县云竹镇崇串村大平路

  我局检查组于2013年7月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迎宾营销服务部的产品说明会实施了暗访,发现你使用带有误导内容的材料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上述事实有你当场使用的宣传材料、对你的调查笔录、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相关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4年1月3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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