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高峰
身份证号:14242119871008XXXX
住址:山西省榆社县云竹镇崇串村大平路
我局检查组于2013年7月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迎宾营销服务部的产品说明会实施了暗访,发现你使用带有误导内容的材料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上述事实有你当场使用的宣传材料、对你的调查笔录、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相关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4年1月3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