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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监罚字〔2014〕1号(被处罚人: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王清友)

2014年02月11日08:21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黑保监罚字〔2014〕1号(被处罚人: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王清友)

  黑保监罚字〔2014〕1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

  住所:海伦市文明街9委81组

  负责人:王清友

  当事人:王清友 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23232119570625XXXX

  201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黑龙江保监局对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

  该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海伦支公司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及合同复制件、王清友任职文件复制件、保单复制件、系统内保费收取情况打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制件、行政许可资料回执及补正单复制件等证据证明。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及王清友陈述申辩称:一是原租用的房屋突然出售,为搞好售后服务及理赔工作,不得已变更经营场所。二是当事人积极整改,新经营场所已于2013年年底前获得保监局批准。三是当事人近年来一贯合规经营,本次违规属初犯。四是目前公司费用紧张,王清友身体不好,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一)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当事人在监管机构检查后整改,不构成检查前主动整改,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三)对当事人的处罚已经考虑其首次违法的情节。(四)对该公司及责任人的处罚裁量主要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济困难并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对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及王清友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清友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王清友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4年1月26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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