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对《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以完善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市场上保险主体的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往集团化趋势发展,不仅如此,各路资本都是摩拳擦掌在谋求全牌照、集团化的道路上前进。
保监会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控制的保险集团成员公司都将被纳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范围,除此之外,保险集团公司投资成员公司以外的下列机构,应该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一)被投资机构资产规模占保险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其风险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此外,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集团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要求保险集团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意见稿指出,保险集团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保险集团计算其集团最低资本要求,应当在评估成员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集团面临的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集团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及风险集中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集团层面的分散程度、风险传递、非保险成员公司的相互作用、内部交易及复杂的股权结构带来的叠加风险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