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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農機否認收“開票費” 特有模式面臨拷問

2012年11月27日08:55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公司對開票費一事是否與加盟商核實不予回應,並堅持稱公司模式“沒有問題”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在對吉峰農機經銷商的調研中,查出公司涉嫌民間高利貸、虛增收入等種種問題,這引起了投資者的關注。

  26日晚,吉峰農機刊出澄清公告,但對於投資者及媒體質疑的多重問題,吉峰農機的措詞顯得缺乏誠意:否認存在“開票費”等事件之時,照搬《招股說明書》對公司情況的描述作為回復,而對於媒體報道經銷商反映之事,隻字未提是否與加盟商有過核實,例如核實是否因加盟商對公司政策等理解有偏差。

  對此,《証券日報》記者再次聯系吉峰農機,問及是否與四川地區加盟商核實關於“開票費”的相關事項,公司稱“他是在倒著說的,我們是大的代理商,這些是(吉峰農機)應得的利潤,他說是開票費﹔我們還是按照自己的模式,反正是沒有問題的”后,便不願多談,只是稱其它事宜已在澄清公告中說明。

  否認收“開票費”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在吉峰農機四川加盟商處了解到,公司存在涉嫌虛增收入的第三種營銷模式,即加盟商從農機廠提貨,吉峰農機向加盟商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即“開票費”。對此,吉峰農機在澄清公告中對此予以否認:“並不存在所謂開票費的收入。”

  為此,澄清公告還將《招股說明書》中有關內容再次刊出。《招股說明書》中關於公司主要業務的具體情況及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具體方法章節中稱,目前公司主要銷售模式主要為兩種:一種是通過公司投資自營的直營連鎖店體系開展的直營連鎖經銷模式﹔另外一種是通過發展鄉鎮級代理經銷商開展的代理經銷營銷模式。

  對於代理經銷營銷模式,則將購銷過程分為三個步驟:推廣展示確認購機意向,購機者通過向農機局申請取得購置補貼農機許可后,持與農機局簽訂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議》到鄉鎮網點代理經銷商申請購置農機﹔鄉鎮網點代理經銷商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向公司下訂單,向公司支付購機款或保証金,公司收到貨款后,向代理經銷商提供農機﹔鄉鎮網點代理經銷商向購機戶發放農機,調試機具,並對用戶進行培訓。鄉鎮網點代理經銷商向公司提交《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議》,公司根據協議向購機戶開具發票,並確認收入。鄉鎮網點代理經銷商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開具代理服務費發票,公司收到發票后向其支付代銷服務費。

  而吉峰農機對代理經銷模式收入的確定原則,是在有一定農機購買能力的鄉鎮選擇當地有一定影響力的經銷商作為合作對象。

  特有模式遭拷問

  澄清公告補充稱,上述模式是吉峰農機為應對中國農村尤其是南方地區市場地域較廣、農民購買需求分散、服務半徑較大等營銷特點發展的網絡下沉的營銷經營模式,是公司直營連鎖營銷模式的有效補充。在該模式中,鄉鎮網點的經銷商主要承擔的是“對鄉鎮購機用戶的信息收集和需求開發、協助企業對補貼農機具的宣傳推廣、匯總整理補貼手續、承擔本地特定購機產品的就近維修服務”等二級代理銷售和服務的職能。產品總代理合同由類似吉峰農機這樣具有國家購置補貼申報結算資質且具有區域一級代理銷售資質的經銷企業(以下簡稱“一級經銷企業”)與廠家簽訂。其中進項發票由廠家直接開具給一級經銷企業,銷項發票由一級經銷企業直接向終端用戶開具,申報補貼資金,(鄉鎮級)代理經銷商根據代理經銷協議所承擔輔助銷售和服務的完成情況向一級經銷企業開具代理服務費發票,以此結算代理服務費。因此,這種代理經銷營銷模式收入符合會計准則的要求,也符合收入確認原則的5 個條件。

  同時,吉峰農機還否認了上市前涉嫌民間高利貸的說法,稱部分鄉鎮級代理經銷商為獲取優勢補貼產品在吉峰農機指定區域的獨家經銷權,向公司繳存一定數量的代理服務保証金(一般約為5 萬元)。公司考慮到鄉鎮級代理經銷商資金實力弱、微利經營等現實情況,根據約定,在保証金的有效存續期內,參照當時市場資金成本給予一定資金佔用的補貼(一般約為8%),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行為符合法律及市場經營規則,不屬於相關法規禁止的高利貸行為。

  盡管公司極力否認存在種種弊端,但綜合媒體報道可以看出,正是由於上述模式,使吉峰農機引入爭端,吉峰農機的四川加盟商稱,吉峰農機什麼服務都不用做,最多“到時候開張票結算下,所以這筆費用也叫開票費”,對此,吉峰農機認為這種說法本末倒置,“我們是大的代理商而這些是應得的利潤,”公司相關人士對《証券日報》說。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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