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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2】

2013年01月31日09:40    来源:金融时报    手机看新闻

  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贯穿主线

  近年来,非法采集、买卖个人信息等事件时有发生。据有关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交易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技术手段盗取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给公民个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条例》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同意权,即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关于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特别强调,必须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算,而不是自动满5年该项不良记录就会注销。

  据了解,国际上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并不相同,而我国采取了相对较低的年限,旨在为个人提供更多改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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