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按照通知要求,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执行第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
(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李栋、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