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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赔偿间接损失

2013年07月11日14:43    来源:滨海时报    手机看新闻

  出租车与一辆大货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大货车逃逸。交管部门认定,事故由大货车一方负全责。出租汽车公司发生修车费1万余元,停运损失5千余元,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同意给付修车费用,不同意给付停运损失。理由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合同没有约定间接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出租汽车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咨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答复:保险公司答复的理由成立。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对于间接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均没有规定和约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停运损失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该司法解释亦未规定,停运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在法律和保险合同均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情形下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根据,又无合同依据。综上,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前提下,保险合同不赔偿间接损失。时报记者 刘纯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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