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26岁开公司成为董事的履历被媒体质疑造假,曾引舆论哗然。为讨回名誉,昨天,林志颖将曾报道此事的《电脑报》等5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30万元。
林志颖诉称,今年2月8日获知,华商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的文章。经查,该文章内容转引自《电脑报》2013年12月16日第49期的相关报道。今年2月10日第5期《电脑报》,再度发表了《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的文章,称当事公司在董事会层级和林志颖并无关系。
对此,林志颖称自己的确曾于26岁创办公司,而涉案文章捏造诱导性标题,贬损自己名誉,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索赔30万精神损失。
昨天林志颖本人未出席,其律师提交了台湾当局出具的一份资料,上面显示2000年时,林志颖确为英威康公司董事,且是最大股东。其认为涉案文中使用了“盲人”、“谎言”、“造假”等明显贬低其人格的字眼,致使林蒙受了极大的误解,对其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
该案将择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