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近日发布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4)》(以下简称《观察(2014)》)显示,2013年中国的金融仲裁事业发展迅猛,除金融争议数量和标的金额显著增多外,一批新的金融仲裁机构也在这一年集中成立。仲裁越来越成为解决金融争议的重要手段。
地方金融仲裁机构异军突起
根据《观察(2014)》披露,2013年我国有多个地区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
2013年2月5日,绍兴金融仲裁院成立。这是继杭州金融仲裁院和温州金融仲裁院之后,浙江省成立的第三家金融仲裁机构。当年,该机构已承办涉及银行、小贷公司的借贷合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和民间借贷争议案件90余件,标的额1.2亿元。其中,借贷合同争议仲裁,调解率80%,裁决率20%;保险合同争议仲裁,调解率25%,裁决率75%。
2013年5月17日,济南金融仲裁院成立。该机构为济南仲裁委联合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合作成立。
2013年5月30日,龙湾金融仲裁院(温州仲裁委龙湾分会)成立。这是浙江省首家县(市、区)设的金融仲裁院。
2013年6月17日,淄博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与淄博市银行业协会联合成立,设在淄博市银行业协会。
北仲金融争议受案53.7亿元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近两年发生的金融争议数量和标的金额也在增多。《观察(2014)》显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受理的金融类案件267件,争议金额达到53.7亿元。广州金融仲裁院2013年共受理金融案件540件,争议标的为27.8亿元。上海金融仲裁院2013年受理案件374件,争议标的11.09亿元。武汉仲裁委2013年受理金融案件169件,争议标的2.68亿元。
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从金融案件在仲裁机构受案总量中的比重也可窥见一斑。以深圳金融仲裁院为例,截至2013年1月,深圳金融仲裁院成立两年来,快速仲裁金融案件1067宗,占深仲案件总数的41%,成为深圳金融行业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便是仲裁和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2013年我国有关仲裁机构和相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协会也开展了合作,建立了仲裁和行业内调解对接的机制。2013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北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展仲调对接合作后,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如有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要求,可以向北仲申请将调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
“调解对接仲裁,不仅能够提高证券投资纠纷解决的效率,而且还能保证证券纠纷案件处理的专业妥当性和最终的确定性。”北京君泽君律师所高级合伙人陶修明说。
鼓励创新仲裁更有优势
《观察(2014)》指出,在金融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脱节,也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争端,这给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了诸多新挑战。
《观察(2014)》分析,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金融监管的绕行或突破,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也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内在冲突,从而时常导致对金融创新交易定性的困难。若是严格解释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相当于以“旧法”规制新的市场实践,就很容易作出否定金融创新的裁决。
为了鼓励创新,就需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要尽可能尊重市场实践,特别是认可和支持那些已成为且实际也具有积极经济和社会发展价值的交易惯例。
在这一点上,仲裁显然更具优势。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仲裁员遴选的专业背景多样性考量,以及仲裁程序规则安排的灵活性,使得仲裁自然成为解决金融创新案件纠纷的最佳选择。同时,仲裁机制的灵活性,也有利于双方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达成和解,而非拘泥于对法律问题性质的探究和查明,从而促成纠纷的快捷解决。此外,仲裁的保密特性也有利于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机构市场声誉的维护,这是金融机构特别看重的一个方面。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