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以虚假的实物样品销售商品,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以及乱吆喝“清仓价”、“最低价”,拟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罚款50万元。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不许
乱标“清仓价”
“跳楼价”、“大甩卖”、“清仓价”……一些商家在促销时打出的“甩卖价”令人真假难辨。意见稿详细列出了8种“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包括: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此外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不许
故意拖延退货
意见稿规定,采用网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意见稿列出了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情形,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7日;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等。
不许
乱发商业信息
手机里频繁收到商家的促销短信,几乎每个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烦恼”。此次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D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