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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机构非法集资 业务员难逃牢狱之灾

张娅娜

2014年09月19日09:06    来源:成都日报    手机看新闻

  [摘要]很多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者已经在红线的边缘或者已经越过红线,资金缺口一旦爆发,难逃牢狱之灾,害人又害己。

  随着民间借贷的繁盛,大量各类投资理财公司以及最近流行的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的民间借贷平台纷纷兴起。无论是何种形态,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和变相搞资金池是不能触及的底线。然而,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之逐利的天性,很多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者已经在红线的边缘或者已经越过红线,资金缺口一旦爆发,难逃牢狱之灾,害人又害己。

  案例:

  吴某与张某曾经为多年的战友,两人感情深厚,相互信任。张某经商,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继续资金,遂请吴某帮忙借钱。吴某交际广泛,人缘颇好,通过自己名下的投资理财公司,很快以三分五的利息帮张某向公众借款1.8亿元。然而,万万令吴某没有料到的是,拿到钱后的张某突然消失,款项也不知去向。最终吴某被刑拘,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无期徒刑,二审改判15年。而吴某名下投资理财公司的数名业务员,也因共同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和奇律师事务所点评:

  我们天天都在说非法集资,到底非法集资是怎么表现的?其实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但是因非法集资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等。平常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集资诈骗罪,它的表现形式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卷款潜逃,挥霍高消费,未按照约定使用等情形;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等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予汇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现实中,不少投资理财公司纷纷以高薪招徕人才,并许以高额提成。这些公司业务员,很多都是刚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受高额提成诱惑替公司招揽资金,触碰非法集资红线却毫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仍然为了获得高额提成回报为公司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实业务员明知某投资公司无支付能力,或明知有关责任人员可能携款潜逃,仍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律师特别提醒投资理财机构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莫做非法集资帮凶,以免十年寒窗最终换来冰冷铁窗。

  (成都日报)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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