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报告是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之前的“单一年报的报告制度”阶段,第二阶段是从2004年至今的“年报为核心、季报为辅助的报告制度”阶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获取的频度和强度达到了国际发达国家水平。与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相比,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建立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报告频率更加贴近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的报告体系是以年度报告为主,季度报告为辅,但实践中监管频率是以季度为单位的,年度报告在实务中主要为满足外部审计需要,不能满足监管的及时性要求。因此,偿二代取消了年度报告,强化了季度报告,并要求对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外部独立审计。
第二,报告内容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和“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原则。新的偿付能力报告在披露内容上尽可能与偿一代要求保持衔接的同时,充分贯彻了“风险导向”和顺应国际监管新趋势的“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的原则。保险公司管理层需要在季度报告中对照保监会监管规则对风险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大类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潜在损失开展自评估,并提出管理措施。这使得偿付能力报告的形成过程,成为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全面风险审视和资本管理的过程。
第三,建立了由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共同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报告体系更加合理、完整。鉴于偿二代技术复杂度有所提高,新的报告规则适度延后了季度报告的上报时间,由现行的季度结束后15日延长到季度结束后20日。同时,为了保证监管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增加了季度快报要求。在新的报告体系下,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快报,20日内报送季度报告,30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季度报告摘要。除了定期报告外,保险公司发生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向保监会及时报送临时报告。
截止本《征求意见稿》,偿二代三个支柱的所有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全部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