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 (章斐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4年10月通过的《存款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条例》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等。
《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