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 (章斐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4年10月通过的《存款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条例》规定,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多项因素确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