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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

2013年02月05日09: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7类,即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须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通知》遵循‘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风险监管,有助于推动行业提升保险资产管理能力,提高运作效率,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据了解,《通知》梳理了现有的保险机构投资能力,以渠道为基础增强了投资能力建设和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与此同时,《通知》对投资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二是顺应有关机构整体划转投资业务的需要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三是简化了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四是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通知》进一步厘清了市场和监管职责,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同时明确了风险责任人的类别、数量、资质及专业能力等要素,要求其每年接受相关培训学习。不仅如此,保监会还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持续监管,监督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已经备案的能力资格。 张兰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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