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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里的阴谋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陕西华西股份公司出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案

2013年05月31日09:16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编者按】2013年5月,全国各地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将陆续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个以发展生态农业为名的企业, 通过虚假注资夸大实力, 未经国家批准对外出售原始股, 最终骗取公众资金上千万元, 令人深思。

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05年期间, 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的家属区, 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进进出出, 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 声称销售原始股, 表示公司在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很快将公开上市, 购买者届时将获利丰厚, 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的分红。贺某某在1999年注册成立了杨凌华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并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至2002年12月间, 贺某某开始对外宣传即将成立杨凌华西高科技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华西股份公司), 并称该公司很快将上市获得高额回报, 以此向社会公众预售华西股份公司股票。2002年12月, 在贺某某的操纵下, 由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发起、挂名股东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华西股份公司, 贺某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随后, 贺某某即虚构公司良好业绩和前景, 以转让华西股份公司股权名义, 疯狂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2001年至2004年初, 华西股份公司共向657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80余万元。2004年4月, 华西股份公司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后,贺某某为继续获取资金, 又以华西股份公司建设“乌鸡项目”的名义, 采用夸大收益和股权担保等手段, 诱使群众投资该项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 共向222名投资者吸收集资款2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虚假注册公司, 构筑作案平台。华西股份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400万元, 出资人包括华西绿化工程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贺某某等二人, 而实际上这些出资人都是贺某某拉来的挂名股东。贺某某还伪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掩盖华西股份公司只是空壳公司的事实。

2.聘请中介人员, 高额提成激励。贺某某聘请专门的中介人员帮助宣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 规定公司股票每股卖2.6~ 2.8元, 业务员每股提成1.2元, 虽然2004年以后每股提成变为0.9元, 但公司集资的股票款中仍有30%~40%被作为提成分配给了业务员。高额提成比例大大激励了业务员为其卖命, 不惜采用坑蒙拐骗等各种手段拉客户。

3.精心选定目标, 顺利实施犯罪。贺某某在募集资金对象上费尽心思,把有一定经济实力、相关知识较为欠缺、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作为推销对象。按照这种思路, 他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老年人身上。这些老年人一般都有一些富余的养老资金, 股票相关知识较少, 投资经验不足,便于贺某某顺利实施诈骗活动。

4.虚构经营状况, 大肆蛊惑群众。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华西股份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书载明, 华西股份公司拥有20余个高效益项目, 利润空间超大, 经过两年的发展,公司资产将达8000余万元, 盈利将达300多万元。此外, 贺某某还经常带投资者到公司农业基地和“乌鸡项目”参观考察。事实上, 华西股份公司基本没有资金, 其经营费用基本都是依靠集资款, 集资款中也只有极少一部分投入到实业生产中, 收益无几。如华西股份公司的7 个生产基地中有3个根本未投入资金, 另外4个也仅投入53万元, “乌鸡项目”所有投入资金也只有区区6.99万元, 由于所养乌鸡几乎全部死亡, 基本没有任何效益。

5.假借挂牌交易, 诱骗群众上当。贺某某骗术得逞的一个关键环节, 是其成功在原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 将华西股份公司的有关信息在该交易所屏幕上不断显示, 造成该公司即将公开上市、上市前股权交易繁荣的假象。许多投资者都是在看到这一情况后, 作出了投资的决定。事实上, 华西股份公司在该交易所挂牌只是符合披露公司信息的条件, 并不能交易股权, 这一点却被贺某某故意隐瞒。

案件查处

2005年4月, 一些投资者找公司要求分红, 发现贺某某已不知去向, 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1日, 贺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2006年1月11日被逮捕。2007年4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 贺某某虚构公司情况、集资用途以及公司股权已获准挂牌交易等事实, 以公司即将上市以及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 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向社会募集巨额资金, 仅将其中的60万元投入到公司生产活动中, 在明知公司无力归还集资款时, 又试图采取转让公司的方法逃避返还资金, 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2007年4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30万元。贺某某不服,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警示

股票永远都是一个迷人而又多少有些可怕的字眼, 买卖股票往往代表一夜暴富的可能, 但也有可能是一步步本金亏尽, 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普通老百姓面对投资股票的高利诱惑, 应该要保持平常心, 扪心自问为何这种好事会摊到自己头上。经过理性的拷问和简单的了解, 就会知晓骗局的真相, 从而审慎抉择, 保护自己。有些投资者发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后, 不愿意相信被骗事实, 或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替其辩护, 心存幻想能收回自己的投资, 最终的结果只会让损失更为惨重。本案中, 2004年4月证券部门查处华西股份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以后, 贺某某又新生伎俩, 与投资者制定了退股和回购协议, 承诺在2006年底如果公司没有上市, 将回购之前所出售的股权, 一些投资者竟然再次相信贺某某, 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令其得以苟延残喘,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 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在获悉真相后要及时醒悟, 悬崖勒马, 避免血本无归。(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责编:薛白、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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