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这两项共4900万元的性质应为刘志军的受贿款。
此外,虽然检方指控未涉及性贿赂,但据相关部门调查材料显示,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刘志军助丁书苗获利39.76亿
刘志军和丁书苗的“密切合作”绝不仅体现在这4900万元上。
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书苗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而丁书苗“回报”刘志军的4900万元,仅为前者获利的1.2%。
这些也都在刘志军起诉书中得以具体呈现。其涉嫌滥用职权的4条指控,多次出现丁书苗的名字。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为徇私情私利,指使、授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林奋强等人,为丁书苗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铁路货物运输计划,使其通过倒卖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亿元。
200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为帮助丁书苗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书苗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3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丁书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非法获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亿元。
相关部门调查材料显示,刘志军与丁书苗商量后,由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干预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帮助丁书苗制定的企业中标,丁书苗再按工程标的额1.5%至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刘志军对“好处费”的比例和大概数额知情。
刘志军的“算盘”
6月13日,在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后的第四天,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作出说明称,网上报道“刘志军坐拥374套房产”不实,这些房产是丁书苗及其亲友或者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刘志军除受贿所得的6460余万元外,其他没有获利。”
因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被扣押冻结的大量财产,并不在他的名下,也未计入他的直接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85251441.44港元、157205.32加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刘志军落马后曾供述,他全力帮助丁书苗做大做强,就是要把丁的企业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经济基础,让丁书苗在他需要时,到处奔走,用钱铺路,大把花钱,满足其私欲。
在外界看来,这也是刘志军被控两个罪名所涉及金额存在巨大反差的原因。
隐蔽的“事后受贿”
“这是典型的把鱼养大再收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刘、丁二人的合作模式如此比喻。
毛立新说,与传统的请托一件事送一次钱不同,借助一个“影子傀儡”间接捞取好处的手法早年间出现在国外政客当中,近些年开始在国内高官职务犯罪中显露。
“这种方式更加隐蔽。”毛立新说,官员跟商人之间形成稳固长久的利益同盟,官员在位时许诺或者直接向商人输出利益,双方之间甚至不需要有明确的意向约定,等官员退位或者需要时就可以向商人主张兑现这一“期权”,也被称为事后受贿(酬谢性贿赂)。
另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还包括一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经营性投资活动,会心照不宣地让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根据2007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但毛立新认为,这种官商勾结的犯罪周期很长,双方之间又很少有明确约定,在定案证据上很少能抓到既遂犯。以刘志军为例,由于不能证明丁书苗公司获利的30多亿最后转移到刘志军名下,因此检方无法以受贿追究责任,最后只能公诉以滥用职权。而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法定最高刑一般都在10年以下。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是死刑。
6月9日,刘志军案一审庭审结束。当天中午,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称宣判时间将另行公告。
另案处理的丁书苗,目前尚未接受审判。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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