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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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等修改引人关注。
焦点一:
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背 景】一喝就瘦的减肥茶、一贴就能提高视力的眼贴、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虚假广告充斥各种电视、广播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将负连带责任。
分组审议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徐建中建议,增加通过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保护条款。
他说,有些电视台对广告的内容根本不审查,广告欺骗了消费者,电视台根本不承担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焦点二:
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
【背 景】今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存在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比如,如何确定收到和退回货物是一致的,是否有损坏,是否已经打开过、使用过?建议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