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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华系列报道之三:

*ST联华信披数度“爽约” 承诺变空文

*ST联华4日的公告中没有出现《备忘录》明示的“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字样,而是采用了“不再与汇泰投资继续进行意向性接触”的表述方法,为什么其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承诺?
2013年06月06日09:59        手机看新闻
ST联华爽约
ST联华爽约

    人民网6月6日电(邹光祥) 对于拥有十余年“股龄”的朱先生来说,近日心情五味陈杂。
    当日,朱先生像往常一样,一边用早餐,一边翻报纸。今天是*ST联华预告推出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最后期限。朱先生打开指定信息披露的某证券报时,从头版翻到最后一版,怎么也找不到他期待的重组预案公告,找到的却是一则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公告:公司“拟与新的重组方洽谈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不再与汇泰投资进行意向性接触”,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不超过30天。
    终止与汇泰投资的重组进程、与新重组方另起炉灶、股票继续停牌……朱先生困惑不解:怎么说中止就中止了,信息披露里不是一直在说在“积极推进”吗?
    人民网财经统计显示,自今年2月6日发布第一份重大事项临时停牌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拟筹划重大事项以来,*ST联华共发布了16份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或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其中7次提及汇泰投资集团。第一次提及是在3月6日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中。公告说,控股股东华夏投资现正与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拟对本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3月26日,*ST联华发布《关于股票延期复牌暨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指出,联华合纤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汇泰投资集团的海水养殖及海洋化工资产,并通报说,“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重组方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
    此后,*ST联华每周发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又先后四次提及汇泰投资集团。
    最后一次提及是在5月2日的《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中,*ST联华详细介绍说,联华合纤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该标的资产主要从事与海水资源有关的综合利用业务,已形成海水养殖、溴素生产以及海盐生产三个成熟的业务板块,并承诺最迟将于6月4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ST联华信息披露中步步推进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何突然变成了“意向性接触”?“意向性接触”为何又花那么长时间,停牌长达四个月之久?是重组方不干了,还是*ST联华移情别恋了?是重组资产太复杂,还是重组资产有问题?是换了董事长就要换重组方,还是有别的什么原因?
    人民网财经注意到,*ST联华此前信息披露中多次承诺的“惩罚”在4日的公告中突然销声匿迹。
    早在3月6日,*ST联华在公告中首次承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按照《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13年4月5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 3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月26日,*ST联华的承诺进一步加码: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将于 2013年5月5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白纸黑字的承诺,说抛弃就抛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有没有权威?还能不能信?市值管理专家,北京经伦传成投资公司董事长胡延庚对此颇为不解。
    而对众多期待重组的 *ST联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怎么可以不遵守监管法规?
    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以下简称《备忘录》)可以发现,其实*ST联华承诺的上述“惩罚”是监管规则的现实要求。《备忘录》第四条明确指出:董事会在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恢复交易。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公司股票将于*月*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备忘录》第八条还要求:若公司在承诺停牌期限内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逾期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承诺期限届满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说明未能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原因,申请股票复牌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胡延庚指出,在*ST联华4日的公告中没有出现《备忘录》明示的“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字样,而是采用了“不再与汇泰投资继续进行意向性接触”的表述方法,难道这种表述方法改变了“终止”的事实?如果不改变事实,为什么*ST联华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承诺?如果改变了事实,那这个事实又是什么?
    对于*ST联华4日的公告,投资者的判断是:*ST联华更换重组对象,重组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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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值班编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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