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公布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要重点公布,要让大家都记住这些‘老赖’,同时和有关部门通报,限制他们高消费和承揽工程。”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做出指示后,12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其中,最大的”老赖“为拖欠工程款达300余万元的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等10余名被执行人,在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执行案件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河南高院执行局长宋海萍说,对该10名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拟采取向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函,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向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对其在当地的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行为予以限制。
同时,将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乘坐飞机、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
宋海萍说,对在通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月开始,河南省法院每个月要向社会公布10名以上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有线索,但是向各个地市的执行法院举报不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拨打省法院执行局电话:0371-65768805。”宋海萍说。
附:10名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案情
1、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
执行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吴某等15名农民工诉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支付吴绍线等15人工程款2179133.60元及利息778261元(2012年12月1日以后利息另计)。判决生效后,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未履行,吴绍线等1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2、被执行人:张献敏、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宁陵县法院
基本案情:顾某诉张献敏、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献敏支付顾某工程款46.56万元,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献敏和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张献敏及河南豫兴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张献敏进行了罚款处罚,但其仍未履行。
3、被执行人:李希庆、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杨某、陈某诉李希庆、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案,法院判决:李希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杨某、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12万元和11.06万元,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希庆、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杨某、陈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李希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家庭困难,但被执行人李希庆长期在外躲避债务,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配合。
4、被执行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
执行法院:驻马店中院
基本案情: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诉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3033768元及利息。该案涉及50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判决生效后,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拒不履行,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5、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亚锋
执行法院: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姚亚锋支付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款180万元,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12月6日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不履行判决义务。
6、被执行人: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法院:焦作马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申请人姚某申请执行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因被执行人严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0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行建敏故意躲避执行人员,恶意隐匿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7、被执行人:黄庆学、张明秀
执行法院: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张某是受雇于被执行人黄庆学、张明秀的农民工,因事故造成其九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后,信阳中院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庆学、张明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2457.6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72457.62元(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0100元)。判决生效后,黄庆学、张明秀置伤者于不顾,拒不履行,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2013年10月11日,法院决定对张明秀拘留15日,但直至拘留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
8、被执行人:张辉
执行法院:洛宁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曲某诉张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洛宁县法院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张辉偿还曲某工资1.38万元。后张辉未履行调解协议,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宁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后,张辉一直避而不见,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被执行人:张志强
执行法院: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左某等五人诉张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开封鼓楼区法院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志强给付左某等5人共计1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张志强未履行,左某等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志强故意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
10、被执行人:丁红传
执行法院:睢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丁红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五起:齐某申请执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标的9500元;张某、王某申请执行劳动报酬纠纷案,标的分别为8000元、6000元;余某、李某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标的分别为18000元、51000元。该五起案件中,丁红传仅支付了王某劳动报酬6000元,支付了李某医疗费用22000元,其余款项均未履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其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但丁红传多次以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恶劣。(线索提供:孙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