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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 缴费标准设14档

2014年08月10日20:38    来源:长沙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湖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 缴费标准设14档

  新增4档

  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4个档次,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

  转移衔接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长缴多得

  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从我省原规定的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不含补缴年限)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并开始实施。《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这意味着,湖南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城乡,原先的新农保、城居保正式并轨,城乡居民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迈出新步伐。

  缴费档次增至14个,多缴多得

  《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最新数据,截至7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和已享受待遇的总人数达3289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4个档次。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让参保人拥有更多的选择。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此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湖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湖南省基础养老金已由55元提高到60元。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意见》规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从我省原规定的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不含补缴年限)。

  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介绍,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我省特别明确,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该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维护参保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严肃性,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目标,有利于基金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

  到退休年龄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缴满15年可按月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衔接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首提丧葬补助金,缴费领取就近就便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方,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首提丧葬补助金制度,将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减少死亡冒领,维护社会保险公平公正。”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明确,将合作金融机构选择权由省级下放至县级,明确各地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满足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县市区只能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服务机构。

  “两项制度的合并并不影响当前的新农保参保人群和城居保参保人群,它们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省人社厅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全省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研究完善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有关配套措施。

(责编:朱传戈、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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