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发改委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底,对各类商业银行的150家分支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2月24日新华网)。
国内商业银行收费乱、滥、散、横等乱象,是包括企业在内国人的一个共同感受,即便近年来在有关方面一再监督和治理下,这种感觉不但没有消减,甚至更加强烈。如此语境下,历时一年多终于落地的发改委对商业银行涉企乱收费督查“大棒”,即便有实施15.85亿元的看起来力度已经不小的经济制裁,以及后续的严密监管安排,公众仍有必要深问一句:这样的处罚,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吗?
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既然有关方面实施了罚款近16亿元,也就说明有关商业银行在服务过程中实施了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强制服务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取消项目继续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这些行为不但要有必要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经济制裁措施,还有必要对相关企业多收费、乱收费实施退费,情节严重的还要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银行实施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行为处罚。
那么,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在监督检查处理信息或者新闻报道中,只有经济制裁一种处罚手段,而没有其他处罚方式?罚款等经济罚固然必要,但像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之类的行为罚,有时也是必要的。只有经济罚、行为罚一起综合运用,才能起到更有效的震慑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商业银行来说,其仍具有“准垄断性”,离真正的市场充分竞争还有距离。垄断之下消费者利益如何保护?从日前爆出的国内商业银行利润超烟草、石油等传统暴利行业,成为国内第一暴利大户来看,促使暴利形成的诸多因素中,收费项目繁多(多达上千项)、收费规模巨大(超过利息收入,2013年总利润为1.42万亿元)是主要原因之一。
当然,我们不能单凭这些就简单怀疑发改委或地方价格部门对银行涉企收费的监督处罚就一定不到位。但要消除公众“处罚到位了吗”的疑虑,发改委或地方价格部门及时对银行涉企收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的社会说明,具体查出了多少违法行为和项目,涉及多少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予以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说明,就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以儆效尤和及时释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