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某日夜晚,刘姜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与骑着电动车停在路口等待信号灯的章兮发生碰撞,当时,章兮的车上还带有李泱。李泱事后被诊断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治疗近20天,章兮也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姜负事故全部责任,章兮、李泱无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章兮、李泱将刘姜、车主王含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庭,索要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国家强制性规定,所有的车辆都应投保交强险,而事故车辆在2012年7月就已经脱保,事发时该轿车已经续保,但尚未生效,因此相关赔偿与保险公司无关。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姜及车主王含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章兮、李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系附生效时间的保险合同,王含虽已缴纳保费,但保险合同成立未生效,且王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使其所有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已尽到告知生效时间的义务,据此,刘姜、王含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