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进行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40元。
根据通知规定,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调整后的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用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夏季防暑降温费等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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