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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洪: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存在三大难点

2015年08月06日16:46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8月6日电  7月30日,“新常态下保险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北京举行。北京保险研究院执行院长姜洪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存在三大难点。

姜洪表示,我们国家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我国自然灾难救助主要靠紧急财政拨款,各方面的捐助和被动的灾后补偿机制。商业保险在灾害救助提供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2014年8月出台了新国十条,提出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去年下半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巨灾保险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保监会汇同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三步走,第一步,2014年底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第二步到2017年底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和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2017年到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现在我们处于三步走的第二步,推动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正式成立,表明我们巨灾保险制度工作正在稳步的推进。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但是我们已经在深圳、宁波等地开启了试点工作,逐步取得了一些经验。巨灾保险不好搞,这个大家是有共识,难点在哪?

第一,政府与市场的结合点怎么找。我们都清楚举国体系的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我们也都同意引入市场机制。但是巨灾风险并不都是满足和保证的必要条件,这说明巨灾风险管理不可能完全交给市场,政府仍然要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与市场的结合点怎么找,这是第一个难点。

第二,巨灾保险对承保公司的理赔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搞不好就要破产,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搞巨灾保险有很大的顾虑。

第三,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建立在详实完备的灾害处置的基础上,数据越完备,产品设计的越合理。而我国条块分割的管理体系,使得这种数据的获得并不容易。

第一个难点,依据国际经验,巨灾保险的模式至少可以分三种。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机构来管理的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巨灾的合作模式。第三,由保险公司独立进行巨灾保险商业化运作的市场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都随着不同的巨灾类型和不同的国情而变,并没有一个最佳模式。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的试点城市,深圳和宁波都是采取政府全额支付保险的方式,为城镇居民购买巨灾保险。保的是自然巨灾及其引发的灾害,给居民带给了人身和财产损失。这个模式的选择与我们现在所处的转型时期的特点紧密相关。但是,这也不代表全国都用这样一种模式。

随着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具体情况探索更多的模式。比如在农业巨灾中,像冰雹灾害,就具有易识别和小范围发生的特点。台风灾害具有空间相关性低的特点,它们都是属于比较容易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保险,可以考虑交由保险公司独立完成。有的巨灾,像地震,由于经营风险太大,如果交完全交给市场,很可能造成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时候政府必须介入,介入的方式有所不同。例如政府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地震保险产品,但是消费者不强制购买。或者政府也可以在地震发生概率较高的地区,采取激励措施。例如报额部分或全额补贴,鼓励居民购买地震保险。政府也可以用法律规定,居民必须购买最低限度的地震保险,当然政府也可以提供各种补贴。情况较好的家庭可以自愿购买保险程度更高的地震保险。

总之,我们在制定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不同巨灾类型的特点,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还要结合我国现行灾害救助体系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国民风险的意识。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第二个难点,就是保险公司搞巨灾保险有顾虑,我想大力发展巨灾保险再保险是一个必由之路,再保险就是巨灾保险的承包公司把其承担的巨灾风险进一步分散给再保险公司,这些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显著提高,最终实现对巨灾保险的更好承保。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并且积极引进国际再保险机构,使我国巨灾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定的转移和分散。此外,发行巨灾债券,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有效提升巨灾承包能力。实际上,国际资本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已经尝试利用创新型证券化产品应对巨灾,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而成倍的扩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今年7月1号,中再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中再集团产险业在境外市场发行了国内第一支以地震风险为保障的巨灾债券,募集资金5000万美元。未来,随着国内法律和制度环境的完善,巨灾债券也有望在国内市场发行。这些都是分散巨灾风险的创新机制。

第三个难点,灾害数据获得难的问题,我们必须综合协调灾害管理的各个职能部门,包括民政、财政、农业、较、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气象等,建立一个中国灾害数据综合信息化平台,这项工作必须至少由国家保监会和国家减灾委牵头,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在这方面前一个阶段由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联合推出保险工作,我们保险研究院也做了一些信息的整合,中间的协调工作很多,细节很复杂。但是意义又很重大,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今年一项重点的工作是加快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力争尽快由国务院出台巨灾保险条例。如果有这么一个法规,灾害数据综合性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与法有据,这无疑能够促进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巨灾保险不可以完全期待政府对灾害的直接救助。政府最终还是起到兜底作用,这也是政府的责任所在。但是如果巨灾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并日趋完善,将会很大程度上突破现有的举国体系的局限性,使政府对于灾害救助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变得更加有效,有更好的性价比。

(责编:值班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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