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贺霞)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其中删去现行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存贷比指标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法关于存贷比监管条款的取消,存贷比将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银行“冲时点”时代将成过去。
专家认为,此举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重大调整,是适应金融市场化和利率市场化的必然选择,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释放新的空间。
银行摆脱“冲时点”压力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产品丰富已是当前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业务发展多元化突出、贷款规模增长较快、创新较多的大、中型银行受存贷比约束较严格,存贷比监管考核的取消,将对这些银行的影响较大,减小他们对存款的依赖,使这些银行可以通过新的主动负债等方式获取资金,进而产生多元化的业务资产、负债结构;同时,此举也为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更多的工具。这是监管适应金融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曾刚说,对于之前受存贷比约束不大的小银行,存贷比监管考核的取消的短期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但长期来看,也为其业务创新打开了空间。
未弱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此前多次呼吁取消存贷比监管,他对人民财经表示,存贷比因金融市场化而生,也终因金融市场化而去。存贷比监管条款从银行法中删除将“有助于银行把创新心思用在正道上”,并起到真正缩短融资环节、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并不会因此而弱化。
鲁政委强调,本次银行法调整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银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
针对有人担忧不再监管存贷比指标可能诱发银行流动性风险,鲁政委说,银行经营并不会从此不受管理,只是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管监测的分析指标。因为,业已在中国银行业施行的新巴塞尔协议当中,已设有存贷比替代性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指标,这两个指标比存贷比更加细致,不仅包括存贷款等科目,也包含了对期限及流动性的考量,几乎覆盖资产和负债两端。从全球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将存贷比作为法定监管指标。
银行业监管理念现代化
此次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分析指标,体现了银行业监管操作的进步和监管理念的现代化,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刘澜飚对人民财经表示。
刘澜飚说,存贷比指标作为监管指标纳入商业银行法已有二十年,这期间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银行经营的商业化改革也已基本实现,在利率市场化大背景下,银行负债形式日益多元化、资产管理综合化、经营行为市场化,存贷比作为法律上的监管指标,在客观上扭曲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已不利于商业银行竞争能力的培养。
刘澜飚认为,取消存贷比考核,将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化经营能力;将存贷比作为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有指征性的监测分析指标,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现实中银行流动性的变化状况,调整是非常恰当的。
附: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考核大事记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
存贷比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始于交行重新组建初期。199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由于经济过热通胀高企,央行推出一系列调控政策遏制经济过热,存贷比作为交行的成功经验被引入全行业。
1994年,为抑制经济过热、引导银行贷款合理投放,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在监管实践中首次引入存贷比指标。
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将存贷比指标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下来。
存贷比监管在当时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快扩张,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银监会曾于2006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多次对存贷比指标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其中删去现行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存贷比指标要求。
删除存贷比法定监管指标后,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明确存贷比指标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作为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