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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至30万元

2015年09月11日09:09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 杨迪)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

    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据了解,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公告,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告指出,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公告明确,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责编:杨迪、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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