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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09月11日09:53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日电(记者 杨迪)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叶霖儿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编:杨迪、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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