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 张思佳 实习记者 冯华妹)从外地来京的赵先生为方便用车,通过“中介”购买了他人的购车指标。一年多后,他在车辆年检时发现,车已被海淀法院查封,不能通过年检。昨天,赵先生来到海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
昨天下午2点左右,赵先生来到海淀法院执行局。在他提供的一份“北京购车指标出租(背户)协议”上显示,2014年6月,赵先生从曹女士手中购买了购车指标,注明为永久使用权,费用总计为5.3万元。曹女士除出售购车指标外,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给了赵先生。协议中还提到:“非因曹女士的原因,车辆发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承担与曹女士没有任何关系,包括车辆的损毁、失窃以及与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纠纷等等。”
据赵先生的律师郭先生说,今年9月份,赵先生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发现,车辆被海淀法院查封。赵先生从法院获悉,曹女士与他人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在案件执行阶段将其名下的车辆查封。
郭先生说,赵先生是该车牌的实际占有人,赵先生也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人。事发后,赵先生向海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结果被法院驳回。郭先生说,接下来赵先生将起诉“卖标人”曹女士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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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指标多为无效协议
据海淀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杨海超介绍,从北京市调控机动车数量的政策上看,文件上规定得非常明确,购车指标是不能买卖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之前已有类似案件认定这样的协议无效。认定协议无效后,指标还是属于“卖标人”。
此案中,“卖标人”是曹女士,也是一名被执行人。法院有权执行她名下的车辆。如果案外人也就是赵先生提出异议,在执行异议阶段,法院还是贯彻机动车登记的“实名制”,不会认定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女士名下的汽车属于赵先生所有。赵先生还可以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最后确定车辆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还是属于案外人实际所有。在诉讼有最终结果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暂时不会处分这辆车。杨海超说,但无论如何,赵先生会有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正常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