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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09日18:10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0月9日电 (记者乔雪峰)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交通运输部继去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出台的又一项将对汽车维修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文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今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5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

另外,在去年十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

所以,《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若干意见》、十部门《指导意见》以及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

据了解,自去年9月,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之后,交通运输部会同商务、环保、质检、认监委、专利局等部门开始组织力量全面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专门召开了编制座谈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对国外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确定了《办法》的编写原则和工作要求,就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及监管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形成共识。《办法》在编写过程中即遵循国际惯例也充分兼顾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分车型、分阶段实施信息公开,明确不同类型汽车车型的实施时间和公开方式。今年2月,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办法》的出台将打破长期以来汽车生产企业对维修技术信息和维修配件实行“授权”经营的模式,推动维修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汽车维修技术和配件是汽车维修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支撑机动车维修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因长期以来实行的“授权”经营模式,影响了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和汽车维修质量,亟待深化改革。

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机动车维修业户为46万家,其中取得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的4S店为2万家左右,不足全国维修业户总数的5%。4S店因为取得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在维修配件和维修技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而多数社会维修业户没有合法渠道获取专用维修技术,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此外,由于维修技术“非公开”影响了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带来了诸如维修不当、维修不彻底、过度维修等有关问题,也带来了汽车行驶安全隐患和尾气排放超标等问题,影响很广。在欧盟、美国和日本,汽车生产企业要依法公开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资料,以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和尾气达标。为此,《办法》将建立实施我国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打破技术垄断,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并按照《办法》规定,依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有序的推进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责编:蒋琪、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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