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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党与从严治党的深度融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新看点

庄德水

2015年10月23日10: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完善是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中的一件大事,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两项党内法规内容已正式全文公布,向全社会传递出强烈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信号。

《准则》和《条例》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界定明确的行为空间。《准则》确立“行为高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则划定“行为底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

其中,《准则》的修订完善突破了以往固有的制度框架,在设计思路、逻辑结构以及文本编写等方面呈现颠覆性,是“大尺度”的。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主要内容体现于“8个禁止”“52个不准”。修订后的《准则》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抓住重点、删繁就简,突出以德治党,把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至全体党员,把内容要求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

在全体党员廉洁自律层面,《准则》以政治道德为导向,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等四对关系,提出“四个坚持”要求。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层面,《准则》以“廉洁”为核心,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公仆本色、根本利益、道德境界、良好家风的实践路径。党内法规修订完善的实质精神是坚定的执政追求、清醒的执政意识和强烈的执政自信。

修订完善后的《准则》,预计将会像党在革命年代所提倡的“三项纪律八项注意”那样成为“经典”,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易执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条例》相当于是党内的“刑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依据。本次《条例》修订完善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吸收旧版《条例》公布11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经验和成果,着力解决新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实现心怀戒惧,行有所止。

《条例》丰富并重构党的纪律体系,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个方面制定具体处分条款,把旧版《准则》核心内容纳入廉洁纪律范畴,并且强化惩治新出现的违纪行为,包括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这些规定充满了现实性,编织起一张严密的“纪律网”,对形形色色的违纪行为形成强制力。

与此同时,《条例》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法纪分开的工作要求,分则部分删除与国家法律相重合的内容,比如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内容,让纪律处分回归“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本源。根据《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完善,将开启新的反腐工作阶段,预示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作者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编:杨迪、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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