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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电商哪些新规不能碰?消费者投诉有法可依

2015年11月10日10:5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10日电 (邢郑) 人民财经从工商总局获悉,《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天就是网购族的“双十一”,如果在此次促销中,消费者发现任何与新规不符的内容,都可向平台和网络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那么,究竟有哪些新规定是需要卖家和买家注意的呢?人民财经特此梳理。

新规一:商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增加限退条件

《规定》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如违反规定,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新规二: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成交量,不得删除不利评论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据悉,《规定》中谈到的“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违反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新规三:不得限制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规定》要求,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如违反规定,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新规四: 附赠商品也提供“三包”服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如违反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除以上新规外,人民财经还了解到,9日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内容包括各地工商部门需继续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投诉纠纷处理。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等违法行为。  

(责编:孙博洋、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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