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经济·科技
人民网>>经济·科技>>正文

我国拟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京津291个县成试点

2015年12月22日07: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我国拟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京津291个县成试点

我国拟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京津291个县成试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会议听取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了有关说明。

  59地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提出,我国拟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潘功胜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说,“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潘功胜表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根据草案,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

  据悉,上述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提请审议

  肖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于法有据

  新华社电(记者 赵晓辉)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肖钢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出说明。

  肖钢说,为解决注册制于法有据的问题,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相关授权决定草案已于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会法案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慈善法草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中医药法草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国家主席拟可直接为国际友人颁“友谊勋章”

  为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今年8月份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昨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再次审议该草案。

  国际友人可获颁“友谊勋章”

  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初审后有意见提出,授予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当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建议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和特殊的程序是必要的,建议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主席拟可直接授予“友谊勋章”

  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将“友谊勋章”直接授予外国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或者国际友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此前介绍,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赞同在本法中作出原则规定。

  国家勋章不得用于买卖等商业目的

  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明确,勋章、奖章及证书虽可由获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草案二审稿指出,国家勋章可由继承人保存,如若没有被指定人,可以由国家保存。此外,“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赢利性活动。”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恐怖主义”定义加入政治和意识形态新内容

  自媒体传播涉恐信息拟被禁止

  新华社电(记者 邹伟 陈菲)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审稿,对“恐怖主义”定义、涉恐信息报道传播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今年2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恐怖主义定义中还应当体现恐怖主义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以与一般犯罪活动相区别。有的建议将草案二审稿关于极端主义的规定统筹考虑,并明确与恐怖主义的关系。还有意见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恐怖活动犯罪,建议草案列举的恐怖活动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衔接。

  结合上述意见,借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崇尚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对列举的恐怖活动作出相应补充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未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表述范围偏窄,同时,还应当对限制个人使用自媒体传播涉恐信息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三审稿将相关规定合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对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有可能被用于恐怖袭击、发生特别严重恐怖事件后依法实行紧急状态并采取一些非常措施等问题予以明确。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精神暴力同居暴力拟纳入家暴范围

  昨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拟将精神暴力和同居关系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7项修改,增加了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法院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拟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审稿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也在现实中常有发生,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就将同居关系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审稿公布后,有律师曾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但是实际操作中应该有所变通,6个月以后如果仍存家暴危险,受害者可以反复申请保护令,建议法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此外,有关律师认为一审稿中规定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间隔有些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但此前的草案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作出7项修改。其中包括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紧急情况的为24小时以内。另外,建议增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二审稿还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慈善法草案

  互联网发起募捐拟放开地域限制

  本报讯(记者 周宇)针对新兴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募捐等募捐方式,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其中提出,拟放开互联网等平台募捐的地域限制。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明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慈善法草案初审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也意味着,慈善法草案拟提交明年大会审议。

  对于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热点,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具体标准。不过考虑到各类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

  (北京青年报)

(责编:贾兴鹏、夏晓伦)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