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香港開始實施覆蓋全港的強制退休保障計劃——強積金制度。這個制度快速穩定地實現了從自願性的退休保障體系向強制性的轉換,順應香港“回歸”后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2011年香港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比例約為13%,預計2040年該比例會快速上升至30%﹔現在約6個就業人員承擔1名老人的退休開支,屆時將降為2個就業人員承擔,壓力倍增。根據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特色,以強制積累和市場選擇為核心,著力打造香港養老保障“第二支柱”,對香港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繁榮起到重要的穩定作用。誠然,香港的情況,與大陸有諸多的不同,但其立足實際,尊重規律,依托資本市場建立養老保障體系的頂層設計思路,對仍在努力探索的大陸養老保障制度及投資運作模式來說,香港經驗無疑很有借鑒意義。
一、香港強積金制度的法定性和低標准,確保合理負擔和廣泛參與
香港通過立法強制性要求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除部分豁免人士(如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獲強積金計劃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等)以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並長期[ 隻要受雇超過60日,不論全職還是兼職。如果雇主按日雇佣,或者雇佣期少於60日,無論雇佣期長短,飲食業和建筑業的雇主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員工和個體經營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制度出台僅十年多的時間裡,參與企業、員工、個人經營人士的登記率分別為100%、100%、68%。
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還體現在資金的歸集上,雇主的繳納責任大於雇員責任,雇主隻要雇佣雇員就一定要為其繳納強積金,不論全職還是兼職雇員,也不論雇佣期的長短﹔而雇員在達到起征點后也必須要繳納﹔諸如此類,相關法規都有明確要求。強積金的籌資模式屬於完全積累制,繳納的資金全部進入雇員的個人賬戶。
雖然強積金相當於強制性儲蓄,但是繳納比例不高,整體上降低了雇員和雇主的負擔水平。對於一般雇員來說,繳納的比例不高且免稅,而低收入水平的雇員則不用繳納,因此提高了參與的積極性。對於雇主來說,5%的繳納比例遠低於內地基本養老保險,不會帶來額外的企業用工成本負擔,也減少了因標准過高而產生的規避繳納義務的不法行為,起到了維護企業競爭力和促進社會公平保障的雙重效果。
二、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分開管理,有利於提高強積金管理效率並保障強積金資產安全
香港強積金計劃以信托模式為基礎,由商業機構依據信托法實行市場化運作和投資管理。受托人(通常多為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設立的信托機構,詳見附件1)由積金局核准,負責強積金計劃的注冊和管理,本身並不實施投資管理,而是必須委任投資管理人負責強積金計劃基金的投資管理,並確保其遵守所有關於強積金的規定、標准和指引。
核准受托人的管理職責包括,為強積金計劃參與者開設個人賬戶,明確記錄賬戶所有資金每月的扣款和投入,詳細說明投資損益情況,保証資金不得挪用或作為其他用途。此外,受托人還必須定期向積金局提交各類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內部管控報告等﹔購買足夠保險,用以賠償參保人因受托人或其服務提供商的失當行為而招致資產的任何損失。
受托人由香港積金局核准資格和持續監管。積金局監督受托人行為的合規性,包括對受托人進行實地調查,以及對受托人涉嫌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甚至檢控,以確保計劃受益人資產的安全。在香港強積金管理制度下,隻有受托人是需要強積金管理局發放牌照的,投資管理人必須在香港証監會注冊。香港還規定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法人機構。通過區分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的不同職責,限制了企業和個人盲目選擇投資管理人的行為,並採用公開信息披露機制引導投資管理人重視投資業績的提升和創新產品的推出,有效規范了市場的競爭秩序,保障了強積金參保人的長期利益。
三、香港對投資活動限制較少,但注重保障參與人的投資選擇權,要求投資管理人提供多層次產品組合
積金局沒有對強積金的資產配置比例作出具體要求,僅通過投資指引對強積金的投資活動作出一般限制。在投資項目的分散上,投資在任何一個公司發行的証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的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強積金基金資產總額的10%,避免投資領域過度集中。在証券期貨領域,強積金計劃的基金一般可投資在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符合投資級別的債務証券[ 香港積金局在《強積金指引》第III部-投資指引中對債務証券可投資的級別作出限定。]或若干種類的可轉換債務証券。基金亦可有限度投資於上市認股權証。在容許的范圍內,基金亦可借出証券或進行回購活動,以及透過若干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活動。對於銀行存款及貨幣風險,強積金計劃的基金可存放於符合資格的銀行,但須符合法例規定的投資項目分散規定。此外,強積金計劃必須限制其外幣風險,外幣佔資產總額的份額必須低於70%。大部分強積金計劃都提供包括貨幣市場基金,保証基金,債券基金,混合資產基金,股票基金等類別的產品,供參保人選擇。
強積金的資產配置結構主要是投資管理人為了滿足基金收益要求,進行市場化配置的結果。在強積金條例准許的投資項目上,投資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設計多樣化的、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基金產品,而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投資組合。在符合積金局規定的條件下,投資經理可以將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銀行存款等,甚至有限度的投資於衍生工具﹔同時投資范圍也不局限於香港資本市場(參見表3)。強積金的股票資產配置高達64%,其中35%投資香港本土股市,29%投資海外股票市場。
強積金計劃的資產均由在香港証監會注冊的投資經理管理。強積金計劃採取完全市場化的運作和管理,積金局不介入具體運作,反映了香港傳統的市場化管理和自由選擇理念,促進投資管理人之間的競爭,使強積金運作管理更加高效。
四、確保雇員自行選擇投資產品組合的權利,進一步通過市場競爭提升基金運作效率
在強積金制度下,受托人在積金局注冊強積金計劃,雇主從核准計劃中選擇。受雇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年齡和風險承受能力,從雇主選定的強積金計劃中,自行選擇不同特點的成分基金。參保人最終的養老金待遇取決於個人賬戶的積累情況。積金局對參保人進行廣泛的投資者教育和宣傳,以便參保人更好的管理個人賬戶,獲取更多的投資收益。為進一步促進市場競爭,推動受托人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降低管理收費,積金局於2012年推行了“雇員自選安排”,允許雇員每年有一次重新選擇受托人及強積金計劃的機會。
香港金融市場成熟發達,積金局要求投資管理人必須為參保人提供豐富的投資選擇。強積金計劃由積金局核准,接受積金局和香港証監會的共同監督。強積金計劃在類型上可以分為集成信托計劃、行業計劃、雇主營辦計劃[ 集成信托計劃是由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為多個參與雇主及成員設計的強積金計劃,類似於內地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具有明顯的規模效應、參與便利、一站式服務等特點。行業計劃是特別為雇員流動性高的飲食業和建造業專設。雇主營辦計劃主要為隻限受雇於同一雇主及其有關連公司的有關雇員參加。]。為了配合參保人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每個強積金計劃都包含多個風險和預期收益不同的成分基金,且每個強積金計劃必須至少提供一個保守基金。此外,所有強積金計劃還備有其他成分基金供參保人選擇,基金類型從低風險穩定增長型,到高風險高潛在增長型。截至2012年8月31日,市場上有41個強積金計劃,共計464個成分基金,平均每個計劃擁有11個成分基金。
五、香港強積金計劃的運行效果:成立以來累積收益2.7%
香港強積金計劃取得了較好的投資收益,參保人的資產獲得了保值增值,因而,贏得了眾多港人的支持和信任。強積金計劃雖然在金融危機中未取得正收益,但從2000年底實施至今,各種類型基金的整體年化收益率為2.7%,明顯高於香港同期CPI 1.2%。
其中,債券基金的投資收益率最高,安全性也較高。其次為股票基金和混合資產組合基金,也取得了較好收益,但是波動性較大。強積金保守基金是每個強積金信托計劃必須提供的,具有保本性質,但是年化收益率僅為1.0%,低風險低收益。
六、對大陸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借鑒意義
中國大陸在人口規模、經濟規模、地域差異以及經濟發展階段、金融基礎設施條件等方面均與香港存在較大差異,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存在多種制度並存、區域發展極度不平衡、資金管理分散和運營效率不高等問題,不可能照搬香港模式。但香港強積金的制度建設和運營管理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啟示:
一是未雨綢繆,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刻不容緩。中國已於2000年左右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未來30年老齡人口將呈現加速增長態勢,面臨“未富先老”的嚴峻形勢。由於歷史原因和特殊國情,我國的養老金缺口也頗受爭議。根據曹遠征和馬駿研究團隊關於國家資產負債表的計算,養老金缺口是我國國家資產負債最大的中長期風險。在現有養老制度不變的情況下,今后38年中,養老金累計缺口佔GDP比重將高達75%,其收支壓力將來自制度的轉軌成本和老齡人口的急劇增加。[ 曹遠征和馬駿等,《問計國家資產負債表》,《財經》,2012年6月11日。]因此,養老保障體系的改革關乎億萬退休人員福祉,關乎社會和諧建設,也關乎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加強研究,未雨綢繆。
二是完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倡導市場競爭,提高運作效率。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並沒有照搬世界銀行1994年倡導退休保障三大支柱,而是採取了強制性的完全積累制,既覆蓋了所有就業人口的退休保障,又充分發揮了香港市場競爭的優勢。賬戶持有人可以根據投資收益和風險的高低自由選擇投資組合,促進了投資管理人的競爭,為賬戶持有人提供更豐富和更合適的投資選擇,保証養老資金的保值增值要求。此外,即將推行的“雇員自選安排”允許賬戶持有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選擇受托人,通過引入市場競爭來降低收費標准,提高服務水平。香港的這些經驗,或許正反映了我們現行社保制度的局限和缺陷,因而值得借鑒。
三是完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專門管理機構的努力,更需要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協同配合。香港積金局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的獨立政府機構,負責強積金制度的立法和規管。積金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督、証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明確分工,各司其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既維持了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又降低了政府的監管成本。
資料來源: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四是養老保障體系的制度設計需兼顧安全與效率目標,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在香港強積金制度中,除了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外,其他角色可以兼任,因此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多為同一主體,運營效率非常高,客戶服務質量也得到較好的保証。這也許為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提供了一些啟示,合理的制度安排,既可以相互制衡以維持資產的安全性,又可以提高運作效率,減少繳納人的成本。
五是完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不斷更新理念,調整運作方式。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的採取了現收現付型社會統籌與完全積累制型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由於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和制度不完善因素,不僅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較高,而且各級財政補貼的力度也很大,在財政收入增速放緩的趨勢下,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障體系的要求越來越迫切。能否降低強制性繳費的門檻,並由部分積累制向完全積累制轉型,以減少對政府財政的依賴。需要不斷更新我們的思想理念,積極借鑒國內外養老基金參與資本市場實踐的經驗和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