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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吉峰农机陨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该担何责

吕骞

2013年07月18日13:22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今年,创业板持续遭遇爆炒,但曾创下多个创业板纪录的第一牛股吉峰农机风光不再,股价连番下跌,曾笼罩在其头上的“苏宁概念”光环已无人再提,吉峰农机3年多来的股价走势,给热衷于“炒小、炒新、炒概念”的中小投资者上了最生动的一堂风险教育课。但在吉峰农机的泡沫破灭之后,我们不禁要问,是谁为吉峰农机的暴涨暴跌买单,谁又应该出来担责?

投资股市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买者自负,对于抱着投机心态参与到吉峰农机跟风炒作的投资者来说,亏损也是咎由自取。但是,考虑到国内市场依然是一个中小投资者占多数的市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因此,证监会三令五申,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之前及上市之后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披内容的完整、充分、及时,要把公司的风险和投资者说情况,防止出现误导投资者的情况,这在证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在吉峰农机农机上市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又做了什么呢?

回顾吉峰农机的炒作史,其股价当年暴涨的诱因,最核心就是那个“苏宁第二”的诱人标签,那么,这个标签是如何贴上去的呢?

吉峰农机在2009年上市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2008 年苏宁电器、国美电器综合毛利率为17.72%、16.94%,分别比公司远远高出4.3%、3.52%,公司的规模优势还远远没能体现出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持续增长,规模效应尚存在空间,不仅会体现在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数额快速递增,毛利率的水平也会随着规模增长而相应提升。”

熟悉中国证券史的人应该都知道,苏宁电器是在中小板挂牌上市的首批公司之一,其股价上市后的5年内涨了几十倍,因此,作为创业板上市的首批企业之一,吉峰农机的“苏宁”概念一经曝光,马上博得投资者广泛关注,引发了吉峰农机上市后的股价轮番炒作。

但在上市后仅10天,吉峰农机就公告称,公司与家电行业的“苏宁、国美”的经营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性。农机流通行业是为农服务的微利行业,相对于国内其他行业的经济效益偏低,据对百家实力较强的农机流通企业调查,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年中,销售农机产品平均毛利率分别为5.23%、4.69%、4.68%,行业平均毛利率基本在4%左右。

吉峰农机在招股说明书中做此陈述,有意将吉峰农机与苏宁电器类比,宏源证券作为吉峰农机的承销商,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同时,吉峰农机招股说明书中的连锁规模效应并未在上市后显现出来,吉峰农机在上市后经历了3年急速扩张时期,但毛利率水平仅分别为12.45%、13.84%、14.11%,不仅远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苏宁电器17.72%毛利率水平,更是与吉峰农机上市时的毛利率水平13.64%相差无几。

在一般投资者看来,创业板应该是高业绩、高成长,或者说创业板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成长与盈利的期许,从吉峰农机当年的招股说明书来来看,也非常符合投资者的这一期许。但吉峰农机在上市三年后,其净资产收益率从2008年的45%跌至去年的仅2%,跌幅之大让人大跌眼镜,我们不禁要问,当年吉峰农机的招股说明书,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粉饰业绩的情形呢?在吉峰农机近两年业绩大幅变脸的背后,上市公司又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责编:吕骞、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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